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肖则兰 记者 胡容)7月16日上午,由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8人涉嫌诈骗犯罪案,在江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套路贷”刑事案件,以张某为首的8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该案由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等8人共谋开展小额放贷业务,在公共场所成立公司,通过小额放贷业务以实施“套路贷”。该团伙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诱使被害人签定虚高的借款协议和借条。
在放贷过程中,该团伙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随即以“行规”、资料费、手续费等名义将部分资金收回,但被害人仍必须按照虚高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上显示的金额向该团伙分期归还借款。在部分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团伙继续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达到进一步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各被害人的最终实际还款金额,均远远超出其实际借款金额。
据悉,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套路贷”团伙共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十三次。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江阳区法院供图)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套路”有哪些?
(1)寻找目标
骗子寻找目标主要通过网站、app、打电话或者散发小卡片等方式,散布“无需抵押、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急用钱,找我们”等广告语,张网以待,等待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人或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等群体上钩。
(2)签订合同
“套路贷”骗子以“小额贷款公司”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随后以“行规”“违约金”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或欠条。
此外,“套路贷”骗子还可能要求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即实际贷款与借条上的数额不一致的合同。比如被害人欲借15万,而骗子会以“行规”为借口要求写下20万的借条。大部分人都会认为这就是“行规”,遂会不带任何怀疑地签字。
(3)伪造银行流水
为了固定“合法证据”,“套路贷”骗子还会伪造银行流水。举例而言,“套路贷”骗子先将被害人借的20万元,打入被害人的银行卡中,然后要求被害人去银行把钱取出,以留下银行转账及银行取款的证据。随后,再要求被害人将其中的5万元还给骗子。被害人给的这5万元现金并无收条等证据。如果骗子将被害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借款,则相关合同和银行流水形式齐全。
(4)制造故意违约
“套路贷”的骗子,真正的目的不只是看中你的那些利息,而是让你无法还贷款、承担高额违约责任。他们会事先设计好违约的套路,比如故意玩失踪,制造被害人的违约情形。
(5)平账
一旦借款人违约,骗子会忽悠借款人用“平账”的方式解决。这是“套路贷”骗子获利的主要手段,把借款人推荐给另外的一个“坑”,再重复之前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套路。
如何避免落入“套路贷”陷进?
(1)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首先,看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看其执照的名称中是否有“小额贷款”的字眼;看其经营的范围是否有金融借贷的相关内容。
其次,看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可通过网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查询注册登记情况;也可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企业信息的真伪,确保公司目前正在合法经营。
(2)树立证据意识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要随意签下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合同,与此同时,自己也要保留一份合同。
在签订贷款合同后,贷款机构又以各种名义要求以现金形式收回的部分借款,且贷款机构明确表示不提供相关收据的,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与贷款机构的通话可以进行电话录音。如果对方发送威胁、恐吓、滋扰内容信息给自己或家人朋友的,则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记录。
(3)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对于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不要轻易透漏给他人。尤其是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对于“无需抵押、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急用钱、找我们”等广告语要提高警惕,不要亲信。
(4)被“套路”后及时报警
遇到非法放贷的情况或发现自己被“套路”时,应及时报警。
如在还款期限到来之际,贷款人突然“消失”,找不到还款人,很可能就是他们的“套路”之一,此时应及时报警以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线索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是遇到暴力催收的情况,也应毫不犹豫立即报警。
(5)牢记法定利率红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